西双版纳股权价值评估机构联系集慧
西双版纳,勐腊2023-06-26 13:56:36
30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集慧始于2014年3月。经过高速发展,目前集慧咨询已经作为全国企业全生命周期咨询服务商,目前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企业节税、无形资产运营、法律服务、北京四板咨询服务等领域的研究及社会服务上有着独特方式及高效的发挥,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批准的四板挂牌保荐机构、融资顾问服务机构。机构由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集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等业界知名专家和机构共同发起并创办。
集慧始终贯彻企业文化核心: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价值创造者为本 。坚持从心出发,用心服务的战略方针。一生只做一件事,专心致志的经营理念。
集慧一直为全国企业、机构、政府提供服务与支持,所实现的业务版块儿目前已经涵盖了包括个人、工农民商、私有国企、政府及国务院等机构公司的专业服务。因此集慧资产评估在企业服务的客户类别上已经实现大满贯,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发展的更好,始终坚持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企业节税、无形资产运营等领域的研究及社会服务。集慧一直在用心做企业,用实力服务用户,用效率、专业赢得口碑,用时间打造品牌。
会计学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前一种方法关注的是,企业的经济信息是否对外部用户(如股东、债权人、主管当局和税务机关等)进行了适当的报告和沟通,以及财务报告是否符合共同准则(会计准则);而后一种方法主要提供有关财务和经营业绩(如营运控制、成本计量和客户成本评估等)的信息,以便帮助公司人员提高公司价值(这是现代公司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准之一),即所谓的财务管理。这一系列文章没有对管理会计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只简单地讨论了财务会计中的财务报表问题(对财务知识一无所知的读者应该多读一些比较详尽的书)。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主要部分:
①资产负债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了公司一段时期的经营情况,左边为资产的用途和可实现程度(如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右边为资产来源(负债和股东权益)。符合以下恒等式:
资产=负债 股东权益(右边)(左边)
股东权益是指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股东可以拥有的净资产。
请注意,上述资产的会计计价或帐面计价一般是指按照通常会计准则,按成本计价的资产的结存价值,即帐面计价实际上是指该资产的成本,而不是该资产的价值,资产价值实际上是指市价(即按市价记录)。因此,一般情况下,市价低于或高于帐面值是正常现象,只有在非常巧合的情况下,帐面价值才等于市价。前几年,有人看到某只股票跌破净资产,便大呼市场“不正常、不理性”,但实际上,市场确实有“先见之明”:那些当年跌破净资产的股票,后来基本上都变成了严重亏损的股票,而那一年的股价早已显露出其亏损的水份。比如粤富华,95年每股净资产近3.7元,其股价在当时从未超过其净资产值,此后数年,粤富华便亏损累累,沦为“ST”。股票价格确实反映了公司的基本面。
实际上,公司运营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创造市场价值,使之超过成本,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股东财富 大化”。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公司的价值,而非成本,但是在资产负债表上是找不到或计算不到的。尤其是能够显著影响公司价值的因素,如良好的管理,专业的高科技,理想的环境等等,往往不能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形式体现出来。
②收益表(利润表)反映一个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经营业绩。采用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是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特征之一。举例来说,要计算收入、费用和净收益(利润),就是用预计(而不是实际)现金收支来衡量经济业务,即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后的预期现金收入作为收入,在收入相关的预期现金流出作为费用。会计标准就是用来规范这种预期行为的。但是,会计准则并不能也不应该完全阻止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预期行为。比如,公司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有的是未来费用,有的是当前费用,如果不将二者加以区分,利润数据就会失真;或者,判断是否可以收回应收账款,对存货成本进行估算,这些都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管理人员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自行其事,都会给会计数据带来很大的误差。所以,仅仅把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至少在方法上是不准确的。
③现金流量表反映了某一时期内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流出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信息的质量。采用收付实现制编制,因而不受会计方法的影响。全社会现金流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现金流量与利润指标相比,能更准确地反映出公司经营的趋势、是否有能力履行短期财务责任、投资方式、股利支付能力和持续性等。
国有股权转让未经评估、审批有效吗?
2020年6月25日,我所接受委托代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我所当事人系国有企业,持有目标公司60%股权。目标公司另一股东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作价2000余万元转让给我所当事人,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次股权转让未经资产评估,国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国有企业后经审查发现所受让股权的出资亦存在瑕疵,该20%股权价值仅300余万。
为此,我所代理当事人依据仲裁条款提起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仲裁。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评估,并经上级审批。股权转让方对此也是明知的。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交易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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